轉發水利署建請將水池及水塔列為建築法第70條
發文日期 2008-01-17
發文字號 台區水公會雲辦添字第97010號
主   旨
說   明
函轉經濟部水利署建請將水池及水塔列為建築法第70條所稱建築物主要設備,俟經查驗合格後,方可核發使用執照案,詳如附件說明,請查照。